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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使用者的专利侵权责任防火墙
2020-07-27
[摘要] 鉴于我国对于专利保护的立法、法律的执行都逐渐加强,对于专利产品的使用者而言,应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前言


鉴于我国对于专利保护的立法、法律的执行都逐渐加强,对于专利产品的使用者而言,应提前做好防范工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作为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人。那么作为产品使用者,有什么需要提前准备呢?


一、使用者判断自己使用产品的目的


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使用者的身份,即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侵权产品,否则不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那么在购买产品时,使用者需要判断自己是否是为了生产、经营为目的,简单说就是该产品是否是为了使用者盈利或协助创造其他产品的价值,再或者是为了盈利作准备,诸如研发、测试等。笔者认为作为企业而言,购买产品基本上都属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作为自然人而言,要从中区分出纯消费者。举个例子,企业购买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和自然人购买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可能在使用者的身份认定上就存在较大区别。既然存在法律责任的区别,那么各类主体就可以作出针对特点产品的使用者某种身份认定的选择,例如企业是否需要自行购买本可由员工自行购买的产品,就值得商榷。

 

二、使用者以法定规则提前证明主观善意


在民事法律的规则中,第三人善意之意思表示及其可证明性,往往会带来侵权免责、交易安全等受保护的正向法律后果,在专利侵权中亦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上述规定提到的产品合法来源、合理对价等就是指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作为第三人的善意之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各个地方法院就如何认定合法来源还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规定了合法来源认定的基本要件,包括:正当的合同关系、正当的进货渠道、合理对价等因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规定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对于合法来源的证明事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票据等作为证据。

可见,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应该保留证明善意的证据,例如:

 

1、产品买卖合同原件

2、货物签收或物流单据——以证明交付使用的产品即为销售合同所约定的同一产品

3、银行支付凭证——企业以现金支付方式结算也就放弃了善意的部分举证能力

4、支付对价合理的证明材料——相比较同时期该类产品其他使用者的购买价格没有明显偏低的情况,或有其他能证明的偏低理由。可以让出售方提供价目表,也可以自行网络搜索。

当使用者按照上述防范措施保存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就可以适用相应的法定免责条款。

 

三、转移侵权责任的最终支付义务


由于使用者是自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处购买了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完全可以在产品买卖合同中就产品因其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实现即使使用者承担了侵权责任,也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最终支付义务的目标。如此这般,使用者可以抛开知识产权类法律规定的束缚,以《合同法》保护合同相对方自由约定的原则结合协议具体条款,实现责任转移、隔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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