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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的主体资格抗辩
2020-05-18
[摘要] 本文所指的“337调查”指,1939年的美国关税法案(the tariff act)中的§ 1337. Unfair practices in import trade条款。该条规定了美国进口的产品侵犯了美国国内产品的知识产权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有权禁止该产品进入美国的程序与实体问题。(作者:倪富华)

“337调查”介绍与本文写作出发点


本文所指的“337调查”指,1939年的美国关税法案(the tariff act)中的§ 1337. Unfair practices in import trade条款。该条规定了美国进口的产品侵犯了美国国内产品的知识产权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有权禁止该产品进入美国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具体的美国官方网站链接:https://www.usitc.gov/intellectual_property/inv_his.htm。根据该官方网站数据,2019年美国有44起与“337调查”相关的案件被予以立案,其中,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数量占了近30%。中国企业如果要进入美国进行商业交易都可能涉及此规定,因此有必要对“337调查”条款进行一定的了解。


根据笔者查找,与此相关的材料普遍是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分析进口产品是否侵犯了美国企业的权利。其实,对于“337调查”的研究或者分析,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程序方面,即如果涉及“337调查”,我们应该遵循美国哪些程序法律。二是从实体入手,即我们中国企业有没有侵犯对方知识产权,以及作为中国企业怎么通过美国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解释来作出抗辩。


本文主要从涉及“337调查”条款的案件中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与抗辩理由等方面分析。作为涉及“337调查”条款案件的原告,必须证明其主体资格为“an industry in the United States”(美国企业)。如果其无法证明这一点,那么这个调查也就无法进行。



根据“337调查”法条原文,对于industry in the United States的界定用了“significant”,”substantial”等词,从法条中我们无法看出如何界定其定义,所以需要在案例中入手。接下来,本文将根据判例中的裁判规则分析相关内容。




“337调查”条款有关多普通法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如果一个公司在美国拥有专利,且其在美国生产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或授权第三方使用该专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情况下 (具体规模的定义在下一判例中阐述)。该公司也可以根据“337调查”条款对侵犯其专利的公司进行调查。




从这个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 即使是中国公司在美国也可以利用“337调查”条款对其他在美国想要进口侵权产品的企业维权。

裁判规则二: “significant”,”substantial”的范围可以是即使该原告没有进行制造活动,只要该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也属于具备了industry in the United States的主体资格:


1.存在五个员工以上


2.即使原告在案件审理前已经停产和停止销售几个月,而且不再雇佣任何开发销售人员。




3.即使只有一个员工,但是存在专利授权行为,该专利授权行为的规模具体要求如下。 “[p]roof of substantial investment could include factors such as the number of companies that are licensed, licensing revenues, licensing costs, the number of employees involved in the licensing process, legal fees, and whether licensing activities are active and on-going” (大量投资的证据可能包括获得许可的公司数量、许可收入、许可成本、参与许可程序的员工数量、法律费用,以及许可活动是否活跃和正在进行等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裁判观点的使用需要相互结合, 即需要在同时存在裁判观点一和裁判观点二的情况下,原告才能具有“an industry in the United States”的主体资格。


总 结


337调查中的抗辩思路可以 从程序或者实体进行展开,关于知识产权是否侵权方面的判断一方面,但是从原告主题资格方面也可以入手。美国政府对于原告是否属于industry in the United States的标准产生于普通法。我们可以从判例中能够总结出一定的标准。但是本文希望抛砖引玉,希望有志于进入美国市场的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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