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称《指引》),与2008年版的《工作指引》)相比,有较大调整。
一、分类评价知识产权,增加专利有效性的证明方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对于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由于I类知识产权创造性要求更高、认定程序更为严格、审批周期更长,若不限定II类知识产权的使用次数,则不利于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若同时限定I类知识产权的使用次数,则对于申请I类知识产权的企业显失公平,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限定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二、明确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指引》明确了什么是主要产品(服务),其指的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 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的明确,能更好地指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执行。
三、科技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
《指引》明确,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以往申报均是以企业上一年末的在职员工来统计。
四、明确销售收入口径,规定企业设置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要求。《指引》明确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同时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 关凭证及明细表,规范了申报企业的统计口径,并明确了企业应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规范研发费用的管理。
五、明确高新收入占比中“总收入”的界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指引》明确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这种明确的界定,扩大了总收入的范围,但对于一 些大型企业来说,增加了高新收入占比达标的难度。
六、对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做出了明确规定
《指引》明确,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在对知识产权评判方面,标准不再局限于过去量化的指标,而采取定量与定性的双重标准。
附:四项大指标及其相应所包含的评价科目
第一、知识产权≤30
依据四项指标分别打分:技术的先进程度(≤8分,分5档),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分,分5档),知识产权数量 (≤8分,分5档),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注:有自主研发,可得1-6分,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只能1-3分)。
另外还有加分项,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最高可加分2分,但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
第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实施转化,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实施,以股权、或合作方式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等;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 分5档依次递减,有5项技术及以上知识产权转化得25-30分。
第三、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综合打分。(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第四、企业成长性≤20
其中,净资产增长率赋值≤10分,销售收入增长率赋值≤10分。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净资产=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注: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A.赋值≥35% 9-10分;B.赋值≥25% 7-8分;C.赋值≥15% 5-6分;D.赋值≥5% 3-4分;E.赋值﹥0 1-2分;F.赋值≤0 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