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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2020-01-07
[摘要]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改为三年,并且删除了原《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受害人往往并不清楚。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但在实际诉讼时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一般来说在受害人未故意拖延的情况下应以上述三“日”时间最靠后的日期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