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起上海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统一
2020-01-07
[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上海高院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明年1月1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以当事人城乡身份差异来区分赔偿金额。就此,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的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将成为历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上海高院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明年1月1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以当事人城乡身份差异来区分赔偿金额。就此,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的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将成为历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