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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CIETAC”)与其上海分会、华南分会关于名称、管辖权之争端
2020-01-06
[摘要] 贸仲(“CIETAC”)与其上海分会、华南分会关于名称、管辖权之争端,自2012年公开化后,一直引发社会和仲裁界的广大关注。

贸仲(“CIETAC”)与其上海分会、华南分会关于名称、管辖权之争端,自2012年公开化后,一直引发社会和仲裁界的广大关注。


这场贸仲内部分家的争执,引发了凡涉及贸仲的仲裁案件,在仲裁协议效力、撤销和不予执行各地法院由于认识不一导致的司法混乱。对此,最高院于2013年9月4日向全国各级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3]194号,以下简称《通知》,请见附件1),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所有因贸仲争端而产生的当事人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一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作出裁定。”该《通知》的目的,在于确保仲裁司法审查的一致性,防止引发进一步的司法认定混乱(该通知请见附件)。


被誉为仲裁界的“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的这场贸仲内部分家争执,似乎在2013年原贸仲华南分会改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SCIA”),以及原贸仲上海分会改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SHIAC”)后,分道扬镳,渐行渐远,趋于平静了。


但就在已经过去的2014年的最后一天,这场争执再次突然爆发;且这次爆发相比与之前,更为刀光剑影、暗流涌动。结合公开媒体的报道向各位进行介绍如下:


1、2014年12月31日,CIETAC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宣布重组其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并且公告重组后的分会分别管理当事人约定的将争议提交贸仲上海分会或华南分会的案件(http://www.cietac.org.cn/notes/notes141.shtml)。


2、同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二中民认(仲协)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请见附件2),《民事裁定书》中查明并认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系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有权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相关纠纷应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http://www.cietac-sh.org/NewsDetails.aspx?tid=7&nid=844)。


3、这是2013年9月4日最高院《通知》下发以来,我们在公开媒体看到的第一份涉及贸仲与上海分会争端的司法裁定。虽然是针对个案的民事裁定,但由于最高院《通知》中上报最高院批准的要求存在,故可以认为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在得到最高院答复后,根据最高院的指示作出的裁定。也就是说,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是,新成立的SHIAC是贸仲上海分会更名而来,故原约定“贸仲上海分会”的案件,应由更名后的SHIAC受理。


4、在上海二中院作出裁定后的6天,即2015年1月6日,深圳中院作出(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请见附件3),裁定原约定“贸仲华南分会”的案件,应由更名后的SCIA受理。同样,我们认为该裁定也是根据最高院的批复而作出的。


5、至2015年1月9日,上海二中院又陆续作出(2013)沪二中民认(仲协)字第14号、第17号以及(2014)沪二中民认(仲协)字第2号、第3号、第11号、第17号、第18号、第19号、第20号、第21号、第22号、第23号共计12份《民事裁定书》,均作出与之前“(2012)沪二中民认(仲协)字第5号”同样的认定,即原约定“贸仲上海分会”的案件,应由更名后的SHIAC受理(http://www.cietac-sh.org/ResourcesDetail.aspx?tid=39&aid=853&zt=3)。

6、上述深圳中院和上海二中院多份《民事裁定书》在短时间内的集中涌现,我们认为应当是最高院在法院系统内部,已经承认SHIAC和SCIA的地位,并且确认其分别是由“贸仲上海分会”和“贸仲华南分会”更名而来,故原约定“贸仲上海分会”和“贸仲华南分会”的案件,应由SHIAC和SCIA分别受理。在这之前,根据CIETAC和SHIAC各自的公告,都宣称自己可以受理原约定“贸仲上海分会”的案件(CIETAC由其上海办事处进行受理和管理案件);同样,CIETAC和SCIA也均宣称自己可以受理原约定“贸仲华南分会”的案件(CIETAC由其深圳办事处进行受理和管理案件)。而这次最高院通过地方中院的裁定,表明其将天平,倾向 了SHIAC和SCIA这边。

7、我们有理由推测,CIETAC是在得知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后,立即在其上海办事处和深圳办事处的基础上重组,重新设立“贸仲上海分会”和“贸仲华南分会”,来争夺原约定两家分会作为仲裁机构的案源。我们暂时不论CIETAC重组两个分会是否合规合法,但其行为的确致使对于原约定“贸仲上海分会”的案件到底由哪个机构受理的这个问题,更加的扑溯迷离。以上海为例,仅从名称上来看,似乎应是重组后的贸仲上海分会来受理;但相关的司法审查结果,又是裁定由SHIAC来受理的;如果重组后的贸仲上海分会作出裁决,在地方中院的裁决撤销、不予执行中又是否又会面临风险?

8、对于上述复杂的情况,我们对于涉及贸仲分会或将来可能涉及的仲裁条款,提出建议如下:

a.对于将要签署的仲裁条款,避免出现“贸仲上海分会”或“贸仲华南分会”的选择。要么选择改名后的SHIAC或SCIA;要么仍然选择CIETAC,而将仲裁地点,约定在上海或深圳。

b.对于已经约定“贸仲上海分会”或“贸仲华南分会”的案件,我们倾向于向SHIAC或SCIA申请受理。如果从保险起见的角度出发,建议提前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即如上述第2、4点中所述,先向上海二中院或深圳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待取得仲裁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后,再向SHIAC或SCIA申请受理。这样处理,在后续SHIAC或SCIA的裁决到全国各地的中级法院去申请执行时,将会有很大的保障。

c.贸仲已经将适用普通程序的争议金额提高到了500万元,也就是说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案件,选定己方仲裁员的可能性和机会不大(除非双方特别约定三人仲裁庭)。因此,我们建议注重需要选择己方仲裁员的当事人,在选择CIETAC时需要注意该问题。

9、自1995年《仲裁法》颁布并施行至今已经整整二十年了,贸仲作为仲裁界的老大哥,除了面临一批新兴地方仲裁机构的你追我赶(例如北仲、上仲、深仲、武仲和西仲等等),自身最重要的两个分支机构,也各自独立并更名成立SHIAC和SCIA,形成了前有三足鼎立,后有大批地方仲裁委追赶的竞争局面。


10、结合贸仲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仲裁规则》来看,贸仲将简易程序的标的从原来的200万元继续提高到500万元,致使凡是标的小于500万元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失去选择己方仲裁员的机会。可见,对于这个多家竞争的局面,贸仲采用修改《仲裁规则》的方法,走“高大上”的路线;而SHIAC、SCIA及广大地方仲裁机构,则继续走的是中层路线。各仲裁机构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请见下表:



11、需要说明的是,走何种路线,与各仲裁机构的服务质量、裁决的公正及时,并无太大的关联。仲裁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中解决纠纷的方式,其本身也应有充分的竞争机制,来实现优胜劣汰;哪家仲裁机构公平、公正、快捷,服务质量到位,其必然能得到广大当事人和律师的青睐。对于当事人来说,在目前多家仲裁机构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在签署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机构之时,应更加听取专业人士包括经常处理仲裁案件律师的意见,来作出合适当事人本身及争议案件本身的选择。